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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安全制度

一、本所的安全工作由主管行政的副主任负责,向主任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具体工作由有关人员分工承担。

二、本所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按分工完成职责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责任。

三、主管行政的副主任在安全方面的职责是:

1 、每月集中检查一次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每季度或半年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以适当形式通报安全工作情况。

2 、随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醒有关人员加强防范,对不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情形提出处理意见,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3 、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四、各楼层工作人员每天要对本楼层的水电、门窗、微机进行检查;档案员、驾驶员、出纳员每天要按分工检查安全情况;收发员每天上下班时要对一楼前后门、电水源、复印机、保险柜的关闭状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凡因未进行检查或检查不细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的,应负相应的责任。

五、严禁非本所人员单独进入办公楼,严禁不经请示所领导私自动用档案、财务、印章、车辆等专门设备,严禁在所内进行一切可能引起危险的活动。

六、凡违反本制度和本所各类人员职责引起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赔偿损失外,同时解除其与本所的合同。

                                              二 OO 三年五月一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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