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制度
一、本所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收款专用章和本所负责人名章。
二、公章和负责人名章由主管行政的副主任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
三、所有印章均应置于牢固的柜内或者抽屉之内。保管人对于自己保管的印章,应该经常检查,保证安全。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报告。
四、以本所名义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须经主任批准后加盖公章。负责人名章在主任同意或办理程序性事项时经主管行政的副主任同意方可使用。批准印章使用须有文字批准手续,保管人应妥善保存备查。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专用章按财务制度由出纳员使用。
五、印章保管人对所盖印章内容须认真审阅登记。登记项目如下:时间、编号、用印人姓名、主要内容、批准人姓名。凡不符合规定的,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盖印。
六、使用印章必须位置恰当、骑年压月、图形及文字清晰。
七、使用、保管印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或按比例赔偿损失。
二 OO 三年五月一日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