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办理房地产案件规程
一、一般规定
1. 依据事实和房地产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业务。
2. 以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
3. 明确分工、责任和工作方式,实行主办人向所主任负责,具体办案人员向主办人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收案
1. 接受咨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可靠程度,明确案件是否符合收案标准。
2.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动迁、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合同、文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3. 结合材料弄清案件争议焦点和有关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分析意见。
4. 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报主任批准 , 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三、 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1. 如实陈述案件前景。告知根据事实和法律,本案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分析有利和不利因素,扼要说明办案的思路,请委托人慎重决定是否委托。
2. 委托人同意委托后由承办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
3. 写明代理权限及代理费用。如果委托人为法人的,代理合同上还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 、 立卷
1.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
2. 立卷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1 )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 )收费凭证;( 3 )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 )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状;( 5 )阅卷笔录;( 6 )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 )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 )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 )集体讨论记录;( 11 )代理词;( 12 )出庭通知书;( 13 )庭审笔录;( 14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 )办案小结。
五 、诉 讼案件调查
1. 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的,应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前应拟好调查提纲。
2. 调查应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
3. 调查要作好记录。如摘录有关单位保存的资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4. 调查已登记房屋的交易情况可到委托人房屋所在区的房产交易中心查档。可查到的资料包括: (1) 房屋买卖合同; (2) 发票; (3) 产权人身份证明;( 4 )完税单;( 5 )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5. 调查开发商营业执照应到工商行政部门。
6. 调查开发商资质等级应到黑龙江省建设厅。
7. 调查开发商土地使用权证应到土地管理局。
8. 调查开发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到市房地局产权处。
9. 调查已交付商品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应到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10. 调查商品房面积测量情况应到广厦房屋测量公司。
六、 阅卷
1. 承办律师凭本人执业证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
2. 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的事实,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3. 阅卷应作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要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联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
七、案件代理意见的形成
1. 律师查明案情后,对于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问题,可以写出代理词,由主任审阅。
2. 承办律师查明案情后,对于案件的某些问题自己没有把握或者查不到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时,应向主任汇报,集体讨论确定代理意见。
八、开庭前的准备
1. 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 就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3. 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清单,并写明证据序号、证据名称、证明事项、证据来源。
4. 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5. 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
九 、 庭审活动
1. 出庭要遵守法庭规则,发言文明,态度谦虚,说明透彻有据,坚持合理合法的要求。
2. 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调查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协助法庭重点查清下列证据:代理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要重点审核开发商是否符合预(销)售条件;广告或者宣传资料上的承诺有无虚假成分;合同是否已全面履行;房屋有无质量问题等等,以找出对开发商不利的因素向法庭陈述。代理开发商的案件,要注意向法庭举示政府管理部门对工程相关手续的批准文件以及对工程质量和履约情况有积极说明作用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者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者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的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的代理词提交法庭。
4. 法庭对案件调解,只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在有利于委托人的前提下说服其接受法院的合理调解方案,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十 、 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1. 一审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对委托人说明;如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裁判文书的错误,是否上诉由当事人决定。代理二审诉讼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2. 律师代理第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正确,应对委托人说明,如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
十一 、 非诉讼案件的处理
1. 受理非诉案件须经主任批准,明确办案人及工作范围和责任。非顾问单位要求办理非诉案件须按诉讼案件的程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 针对客户的要求,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审阅并对相关法律问题开展研究;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有疑问的,需向签发机关进行查询及确认;对有关疑难法律问题,应会同主管律师及所内其他有经验的律师进行讨论或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3. 在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前提下,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参加项目谈判或起草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撰写法律意见书及办理其它非诉事宜。
4. 将起草完毕的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法律意见书提交主管律师审阅,并根据主管律师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经主任同意后定稿盖章。
5. 将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经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提交客户,如客户有进一步的意见可以对上述文件进行合理的调整及修改。
6. 下列文件材料应立卷存档:
( 1 )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文件;
( 2 )提交客户的合同(含修改稿);
( 3 )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 4 )对客户提出重要法律问题口头解答的记录。
十二、结案
结案后,承办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按律师业务立卷归档要求及时将卷宗装订、归档。
二 OO 三年五月一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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